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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券的使用、兑现等行为,拓宽创新券的使用范围,提高创新券的使用率,我局对《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30日

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5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市场经营户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和创新设计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创新券支持范围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但不与其他科技计划项目重复资助。

第三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由市科技局负责实施创新券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为我市注册的企业和市场经营户,且具备以下条件:

1、各类科技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各类创新空间入驻企业;

2、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专家领衔创办的企业;

3、经认定的有创新设计需求的企业和市场经营户:主要指在生产制造、贸易流通、电商零售等领域有创新设计需求的企业,以及在我市具有营业执照和经营场地但无生产制造企业、有一定数量自主知识产权的有创新设计需求的市场经营户。市场经营户需经商城集团或行业协会推荐后认定。

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最高额度为20万元/年,每个市场经营户最高额度为10万元/年。

第六条  创新券的接收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

1、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具体名单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

2、经市科技局认定审核通过的市级载体:主要包括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科研平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创新设计平台和创新设计企业。

第七条  创新载体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开展。各申请对象如实填写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详见附件2),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公布。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主要用于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我市企业提供的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委托服务和创新设计等需求。

创新券主要分两类:委托服务券和创新设计券。

(一)委托服务券: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专利)查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产品标准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项审计等。使用额度按合同金额的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创新设计券:用于企业或市场经营户向科技局审核通过的创新设计载体购买服务,使用额度按合同金额的50%抵扣,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万元。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产品设计方面:

(1)工业设计,包含交通运输设备设计、电子及通讯设备设计、工业装备设计、医疗器械设计、仪器仪表设计、家用电器设计、家具设计、玩具设计、文化用品设计、体育器材设计等;

(2)时尚设计,包含时尚箱包设计、装饰及流行物品设计、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设计等;

(3)工艺美术设计,包含各类工艺美术品设计。

2、平面设计方面

(1)包装设计;

(2)美术图案设计;

(3)广告设计;

(4)多媒体设计。

第三章  使用与兑付

第九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市场经营户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创新券工作和计划额度,向企业或市场经营户在线发放创新券。企业或市场经营户根据创新载体提供的实际服务,凭持有的创新券抵扣相应的服务费用,创新载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创新券。

第十一条  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予以发放,有效期为3 个月,过期回收,申报周期内每家企业或市场经营户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委托服务券和创新设计券均为载体券。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市场经营户可以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并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付相关要求

(一)委托服务券:创新载体凭收取的创新券,到市科技局申报兑付。兑付时需提供《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见附件1)、服务结果、发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新设计券:创新设计平台或企业凭收取的创新券,向市科技局提交《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经中介机构审计完成后予以兑付。

创新券兑付资金以元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可常年申领,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上一季度兑付申请,由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赠送、买卖,不重复使用,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和兑付过程中,企业、市场经营户和创新载体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创新券按企业或市场经营户相应信用等级兑付,具体参照《科技系统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中应用信用报告的有关规定(试行)》(义科[2018]32号)执行;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市场经营户和创新载体,停拨财政资金,列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再享受义乌市各项科技优惠政策;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科技、财政部门每年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评估,抽查比例不低于年使用创新券的5%。

第十六条  创新券的使用对象和接收载体一年内未申请使用或接收兑现创新券的,自动取消相应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及与关联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八条  对已获得各类科技财政奖励、补助的20%奖励券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义乌市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细则》(义科〔2016〕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7月9日起施行。

 

附件:1、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

3、企业和市场经营户创新设计类创新卷使用申请表

附件1

义乌市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盖章)

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创新券兑付种类

¨委托服务券    ¨创新设计券

序号

项目名称

服务的企业/提供服务的载体名称

合同或协议总金额(元)

创新券使用金额(元)

企业自付金额(元)

创新券

编号

合        计

本单位承诺:对方为非关联单位,服务内容符合义乌市创新券实施细则规定,且在使用创新的过程中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若发生与上述承诺相违背的事实,愿承担全部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义乌市创新载体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机构代码及

注册登记时间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内容

是否是当地地方载体(委托服务类载体填写)

人员情况(中级以上职称或设计师人数等)

机构概况(内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服务方向或对象、资质及主要荣誉等)

提供服务的内容、流程及收费等情况

经营情况(可另附页)

平台或依托单位意见(盖章)

科技局意见

注:1、此表填写对象:①有申请意向的我市各创新设计机构;有申请意向的我市各创新设计企业;③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平台、有资质中介机构

2、提出申请的创新设计企业,原则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拥有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主体;具有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包装设计、平面设计等设计相关业务范围;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且设计师5人以上;申报前3个月内,开票的设计服务收入达20万元及以上并提供相关证明。

3、委托服务类载体需提供:①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团队核心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等情况表;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等级、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注册所在地地方载体的证明材料;承诺书。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中介服务机构还需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附件3:

企业和市场经营户创新设计类创新券使用申请表

 

名称(盖章)

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号及

注册登记时间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前一年内设计服务支出金额

年度主营业务

收入情况

主营内容

自主品牌及获得知识产权、专利等情况

创新设计

需求情况

商城集团、行业协会或所在镇街平台等推荐情况

科技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此表填写对象:除各类科技型企业之外的有创新设计需求的各类企业和市场经营户。

   2、提出申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①拥有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主体;②拥有自主品牌。

   3、提出申请的市场经营户需经商城集团或行业协会推荐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