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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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微成长、小升高、高壮大、大变强”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培育打造一批具有高水平创新能力的科技企业,省科技厅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31日
附件1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或全国前列,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是科技领军企业的后备队,能在细分高新技术领域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15大战略领域。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5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例不低于6%;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50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或全国前5位;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区26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第六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市场占有率相关材料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述申请材料中,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知识产权、国家单项冠军企业或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或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资质等材料,申请企业可依规自主选择适用有关证明事项承诺制办理。
第七条 经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企业颁发“科技小巨人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举措
第九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计划榜单项目的,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优势创新力量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托项目,可实施省市联动支持。
第十条 鼓励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设省重点企业研究院,推动科技小巨人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院千企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支持小巨人企业搭建与大院名校产学研合作平台,拓展企业引才渠道。
第十二条 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鼓励市县财政对新公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予以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升级为科技领军企业的,不再纳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序列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技小巨人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数据发现科技小巨人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电子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申报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审核不通过,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引领作用大、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球前列,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是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发挥市场需求、集成创新、组织平台优势,打通从科技强到企业强、产业强、经济强的通道。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领军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15大战略领域。
第五条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20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亿元至50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100人(含)以上;
(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原则上20亿元(含)以上,其中,属于人工智能、区块链、柔性电子、空天一体化、前沿新材料、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的,营业收入可放宽至10亿元(含);
(七)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营业收入、实缴税金、净利润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五项主要经济指标中至少有两项指标的平均增速高于全省同期GDP平均增速;
(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山区26县、海岛县企业,可适当放宽营业收入或市场占有率等部分条件要求。
第六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注册登记,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科技领军企业申请书;
(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五)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六)市场占有率相关材料或国家单项冠军企业资质有关材料;
(七)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述申请材料中,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知识产权、国家单项冠军企业资质等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可依规自主选择适用有关证明事项承诺制办理。
第七条 经县(市、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推荐,由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后将申报名单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科技领军企业名单。
第八条 科技领军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或其他省级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向企业颁发“科技领军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举措
第九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联合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推动基础研究和产业技术创新融通发展。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确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可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的提名单位。
第十条 科技领军企业申报省“尖兵”“领雁”计划榜单项目的,可不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限额。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项。联合体存续期内,主动向联合体交办“卡脖子”攻关任务,定向委托联合体凝练省“尖兵”“领雁”项目攻关榜单。对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且能够形成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择优委托项目,可实施省市联动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整合集聚创新资源,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创新基地。鼓励有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牵头或参与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担重大科技项目攻关。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国家和省技术创新中心等建立联合实验室。推动科技领军企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动态全覆盖。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人才工程,纳入“百院千企引万才”重点服务对象,引进国际顶尖科学大师、“高精尖缺”技术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鼓励科技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领军企业其资格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 科技领军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季报、年报要求,在“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科技人员等季度、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系统将自动抽取科技领军企业相关数据,不再重复填报。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或“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根据年报数据发现科技领军企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发文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领军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申报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报告。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电子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科技领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科技领军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申报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审核不通过,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四)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原创新型领军企业更名为科技领军企业,重新颁发“科技领军企业”电子证书,有效期自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公布年度起计算;已超过五年的,需重新申请。鼓励原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库企业申报科技领军企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浙科发高〔2016〕20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 2022年8月31日印发 |
附件:浙科发高〔2022〕3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pdf